换购住房可退个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建成区全覆盖,泸州全面启动2026年城市体检工作
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编制《泸州市2026年城市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年度城市体检工作。今年是泸州市建成区三年体检全覆盖收官之年,将对江阳区黄舣,龙马潭区安宁、石洞、特兴、双加,纳溪区东升、新乐共7个街道(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预计9月底前全面完成。
国务院发文!未落户也能申请公租房、灵活就业可缴公积金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六大重点任务,涵盖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泸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泸州市维修资金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泸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个人意见应署实名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3日18:00。
附件:《泸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支持购房消费”参与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项目和房源情况表(第六批)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的若干措施》精神,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现将泸州市“支持购房消费”参与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项目和房源情况表(第六批)公布如下: